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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妻卖房 妻子拒不腾房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5日

  丈夫瞒妻卖房 妻子拒不腾房

  法院最终判令妻子腾房

刘海燕 王志伟 李隆财

  妻子起诉离婚,丈夫瞒妻卖房,妻子拒不腾房。无奈,购房者起诉要求腾房。3月25日,记者从东港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支持购房者的请求,判令妻子腾房。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丈夫张某(化名)和妻李某(化名)婚前置办房产一套,妻子垫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该房产虽为夫妻共有,但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向银行举债30多万元,由刘甲(化名)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夫妻生活举步维艰,妻子李某在去年5月到法院起诉离婚。

  而就在当天,丈夫张某瞒着妻子与刘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甲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共计34万元,张某将登记于其个人名下的房产以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购房者刘甲。双方于签订合同第二天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购房者刘甲买到了房子,却不能入住,因为离婚后的李某一直居住屋内,拒不腾房。

  刘甲于去年12月份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腾房。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她对购房者刘甲与其前夫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并不知情,他们之间的房屋过户行为无效。

  经查,张某和李某在法院的调解下,于去年6月协议离婚。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未就涉案房产进行分配,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某支付李某20万元涉案楼房售楼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将房产卖给刘甲,并办理过户手续,而李某又认可张某按离婚协议给付其20万元系出售涉案楼房款。

  “这应视为李某对张某出售涉案房屋行为的追认。”审理法官解释,双方离婚时对已出售的涉案楼房款进行了实际分割,对涉案楼房享有的财产权利处分完毕。由此可见,刘甲属善意取得该套楼房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判令李某腾房。

  法官说法:夫妻一方瞒着配偶将登记于个人名下的房产卖给他人,法院一般按无权处分解决这类纠纷。但如果购房者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院将会对购房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如果购房合同得到夫妻另一方的追认,法院也会认可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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