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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晨刊》:利用干扰器盗窃他人车内财物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2日

《黄海晨刊》2017年12月12日

利用干扰器盗窃他人车内财物

三男子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管玉杰
  通讯员 张伟 王军)
  12月4日,记者从东港区法院获悉,近日,东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干扰器干扰他人锁车后盗窃车内财物的案件。判决做出后,三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据悉,家住河南的被告人龙某从网上购得锁车干扰器一个,串通与其相识的同乡孙某、梁某一起到日照海边游玩顺便实施盗窃,三人到万平口风景区停车场内利用干扰器干扰车主锁车,盗窃被害人姜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轿车内现金17000元,盗窃被害人苗某车内现金400元。
  被害人姜某发现车内现金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调取案发地点周边监控,发现可疑车辆和人物,根据线索追踪嫌疑人车辆至黄岛区某休闲会所内,将龙某等三人抓获,被盗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至被害人。
  公诉机关以龙某、孙某、梁某涉嫌犯盗窃罪向东港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公开 开庭审理了此案。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孙某、梁某多次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梁某在第二、三起盗窃中起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故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判决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提示:今年以来,东港法院审理了多起车内财物被盗案件,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要养成锁车后拉车门验证的习惯,特别是在偏远地点和人员构成较复杂的场所内停车,一定要拉拉车门确保车门已锁,尽量不要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及现金,发现财物被盗后要及时报警,以便警方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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