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选用人民陪审员的两个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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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8日 | ||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关于选用人民陪审员的两个问题的答复
法政【2005】12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你部《关于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两个问题的请示》(沪高法政【2005】1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指定管辖的少年法庭如何选取人民陪审员? 答:基层人民法院被指定管辖的少年法庭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本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不得跨本院辖区选用人民陪审员。 2、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可否选取外省市人民陪审员? 答: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案件如何选用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二〇〇五年九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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