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支款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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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21日 | ||
当事人支款须知
1、原则上请当事人在过付款到账10日后支取。 2、当事人于每周二、周三(除月初第一周记账,不支款),凭当事人过付款付款票据(附卷)或退费通知单到东港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审核具体资料,周四、周五财务人员根据审核的凭据,进行网上银行批量付款。 二、过付款支款流程 1、当事人支过付款应由承办法官开具《当事人过付款支款申请单》(财务记账联),须经庭长、局长、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查(10万元以上)签字,《当事人支款申请单》应由承办法官写明具体项目:款项的进帐时间、总数额、汇入单位名称、银行帐号或卡号(农村信用社除外)、当事人联系电话等。 2、承办法官开出的《当事人过付款支款申请单》应于每周五下班前,交院财务过付款会计、出纳处汇总,《当事人过付款付款票据》(附卷)交给当事人本人,再由当事人本人凭《当事人过付款付款票据》(附卷)到财务支款。财务人员确认支款后在附卷票据上盖章付讫,由各业务庭派人领取附卷备查。 三、支过付款需要的手续 1、支取当事人个人的过付款的,支款人是当事人本人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非当事人本人支款的,代理人须是当事人成年家属,须出示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出具当事人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4、支取单位的过付款,须出具本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公章)、单位财务收据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1、退诉讼费应携带承办法官开具的《诉讼费通知书》、《预收诉讼费缴款收据》及裁判文书; 2、支取当事人个人的诉讼费,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非当事人本人支款的,代理人须为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并出示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当事人本人的授权委托书; 3、支取单位的诉讼费,须出示本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公章)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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