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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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18日 | ||
▲案件受理程序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详细地址及通讯号码登记表。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立案审查 一审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接受起诉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决定是否立案。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批准立案后,立案人员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原告或自诉人撤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或自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三、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通知书后,七日内交款。 民商事案件立案指南 本院受理本辖区内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当事人双方均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属于本辖区应当受理的案件; 3、上级法院制定我院管辖的案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证据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4、起诉状应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有起诉人本人签名。起诉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1、原告系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证据材料(即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民商事案件的证据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陈述; 5、鉴定结论; 6、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向本院提交证据原件,在本院核实后可提交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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