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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司法工作群众路线研究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5日

  党的司法工作群众路线研究

  作者:潘涛

  单位:365娱乐游戏少审庭

  邮编:276800

  [内容摘要]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司法工作群众路线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司法领域中的群众观点和工作方法。只有坚持走司法工作群众路线,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践行“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客观要求,才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就党的司法工作群众路线的内涵、司法工作群众路线的确立和发展、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在践行党的司法工作群众路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践行党的司法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等方面进一步探索党的司法工作群众路线。

  [关键词]司法工作  群众路线

  一、党的司法工作群众路线内涵及其沿革

  党的群众路线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领导中国人民的长期斗争实践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原理系统地运用到党的全部活动中,把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同党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结合起来而形成的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取得胜利的一大法宝。在《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明确了党的群众路线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党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观点和根本立场,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核心内容;一切为了群众,是我们党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外,本身决无任何特殊的私利。一切依靠群众,是党的各项事业的立足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党的事业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事业。只有把党的事业放在一切依靠群众的基点上,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为党的各项事业的胜利完成建立强大的物质基础。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它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党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上的具体体现和运用。从群众中来,就是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向群众做调查工作。到群众中去,就是要将那些从群众中集中起来的领导意见再回到群众中去,使群众认识到这些意见是符合他们的根本利益的,从而化作他们自觉的行动,这样就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成为人民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力量。

  司法群众路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司法领域中的群众观点和工作方法,其实质在于将司法与为民有机结合起来,将为民的群众观点融贯于司法审判之中,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其根本目标在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群众路线就成为我党苏区和边区政府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马锡五审判方式更是作为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典范。“马锡五方式”的特点之一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正由于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因此,得到了边区人民普遍欢迎,从而成为司法领域联系人民群众、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工作方式。

  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马锡五审判方式”被看成是司法走群众路线的模本,1963 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了十二字的民事审判方针,即“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1964 年民事审判方针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的司法更多地强调法官必须对案件事实本身负责,法官办案必须深入案件发生的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取证成为法官办案的重心任务。另外,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巡回审理、就地审判被看成是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设置,此阶段人民法院法院工作强调为民司法、推行便民诉讼、加强诉讼调解,正是党的司法工作群众路线的发展和延续。进入21世纪后,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阶段,各类社会矛盾成交织状态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越来越高,过去那种“一步到庭”、“坐堂办案”,“当事人举证主义”司法理念和审案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司法发展的需要,更多的是提倡的是公正司法、为民司法,更多的是要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这就要求走人民司法的群众路线,在全党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求全党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在法院系统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求在司法领域坚持走司法群众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正是司法领域坚持司法群众路线的高度概括和具体体现。

  提到司法群众路线就不得不提延安五老之一的谢觉哉前辈,建国初期,谢觉哉非常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并注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群众路线。谢觉哉曾广泛参与我们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法、土地法、婚姻法等法令法规的制定,主张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后再进行立法。在根据地的司法审判中,他倡导到群众中去的审案方式,要求司法人员在审判中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搜集证据,实事求是断案。他情系百姓、嫉“贪”如仇,1993年11月谢觉哉来到瑞金县检查政府工作,由于时间紧迫所以只能听上面汇报,所以他要求汇报实事求是,不能有半点虚假,瑞金县苏维埃主席杨世珠只夸夸其谈工作成绩,不谈存在问题,还一口一个“老首长”,谈及财政收支账目时,杨世珠或答非所问,或前后矛盾,怎么也说不清楚,这引起了谢觉哉的怀疑。中午瑞金县苏维埃财政部长蓝文勋大摆筵席,当场受到谢觉哉的指责批评,他说在苏区谁也不许搞特殊,更不许公款吃喝,谢觉哉见杨世珠、蓝文勋等一片慌乱便在午后休息时走访了两位老干部,果然问题严重,于是马上派人向中执委作了口头汇报,下午谢觉哉便宣布延长检查时间,翌日中执委派来工作组突击检查账目,发现会计科科长唐仁达吞蚀各基层单位上交的节省款、群众退回的债谷票款、变卖公共物件款,以及隐瞒对财主的罚款等,共34项之多,合计大洋2000余元。还顺藤摸瓜挖出了集体贪污款,数额高达4000余元。谢觉哉愤怒了,他平时慈眉善目、从不轻易发脾气,是大家公认的“好老头”。他在县常委会上声色俱厉地对杨世珠、蓝文勋等呵斥道:你们称得上共产党员吗、苏维埃干部吗?当前战争已经够残酷的了,大家千方百计的节省每一个铜板,每一口粮食支援前线,想不到瑞金县竟有用群众的血汗养肥的贪污吏!接着谢觉哉代表工作组责令杨世珠、蓝文勋停职检查,并宣布将唐仁达逮捕法办。检查结束后,谢觉哉立即向毛主席作了汇报,他又建议“必须立法建规,昭示天下以便广大群众监督。”毛主席听了,沉思片刻说:“好,你谢胡子敢于开刀,我毛泽东绝不手软。”[①]谢觉哉用真心走群众路线,用严厉践行反腐倡廉,为了群众他向贪官横眉冷对、绝不放过,他的思想时至今日依然对我们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坚持司法工作群众路线重要意义

  进入21世纪以来,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党的地位、任务和党员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复杂、严峻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特别是“脱离群众的危险”越来越引起全党上下的广泛共识和重视。究其原因,在于未能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未能真正摆正党与群众的关系。因此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为当务之急。

  虚心向群众学习,诚心接受群众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使教育实践活动成为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党性、改进作风、提高本领的重要途径。各司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在司法工作实践中,始终重视人民群众对历史的决定作用,始终把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路线,提出 “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始终强化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践行司法为民,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可以说,党的群众路线为司法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推进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借鉴。

  司法群众路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实质在于将司法为民的司法价值理念融贯于司法审判之中,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法律权利,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其主要目标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司法群众路线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的,是顺应新的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的司法新期待、新需求和人民司法事业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

  三、司法工作群众路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习总书记曾在文章中指出“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也必须狠抓落实。现在司法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司法工作群众路线认识不够。有些党员对司法工作群众路线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司法工作主要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群众路线联系不大,将司法工作与党的群众路线割裂开来。个别党员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不善于、不注重走群众路线,思想上未能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未能深刻理解法院的审判权系权为民赋、权为民所用、权为群所某的真谛,未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谋为群众所谋,对群众司法困难关心不够,了解不多,工作方法简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保护群众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质量和水平。

  (二)司法为民措施的落实不到位。虽然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采取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但受素质和物质条件等主客观因素制约,一些措施落实得不好,还不能完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如司法救助措施机制不完善,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诉讼费的缓减免问题,落实的不到位,巡回审理走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巡回审判就案宣法,方便群众诉讼的作用,司法公开制度不完善等等。

  (三)服务群众工作意识不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法院的工作主题,这要求法院的一切工作就是为群众服务,做好群众工作。但是,目前有部分党员服务群众工作意识不太强。突出表现在司法作风存在不良的现象,衙门作风、官僚作风、老爷作风还有不同程度的存在。部分司法工作者对群众存在“冷、横、深、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的衙门作风,对群众存在“吃”、拿、卡、要”不廉洁的现象,不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不愿意做群众工作,群众工作做得不深入、不细致、不认真。

  (四)群众工作能力不强。突出表现在:一些大学生从“校门”便进“院门”,虽然理论功底强,但缺乏实际群众工作历练,不善于将法学理论与群众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不善于通过多种多样的群众工作调解、协调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个别官员对涉法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缺乏通过丰富多彩、灵活有效的群众工作来消解的能力,往往是被动应付,效果不佳。

  (五)司法机关的保障机制不健全。由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上的原因,导致司法机关的保障机制不完善,造成司法机关各方面发展滞后,司法机关人员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较低、工薪保障较差,影响了司法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了工作拼搏的干劲与热情。[②]

  为了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一)要做到妥善审理各类涉及民生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群众路线的根本要务。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始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贯彻和落实党的群众路线。

  第一,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妥善审理好涉及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劳动争议、离婚、子女抚养、买卖合同等民商事纠纷,尤其要维护好老人、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加大调解力度,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全过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合力,不仅依托司法所和人民调解,还要注重吸纳社会力量协助调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的权威和优势,将调解工作重心前移,变被动的“升堂问案”为主动的诉前调解;变司法调解“单打独斗”为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合力化解矛盾纠纷。要不断创新调解方法,灵活采用外力协助法、换位思考法、辩法析理法、亲情感召法、答惑解疑法、座谈评议法等各种调解方法,因案施策,科学化解矛盾纠纷。[③]

  第二,要坚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既要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对抢劫、重大盗窃、故意伤害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暴力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又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教育挽救功能,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罪行轻微犯罪和主观恶意较小的犯罪,依法从宽处理,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同时,要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积极举办法律讲座、模拟法庭,召开缓刑未成年犯及其家属座谈会,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再次犯罪。要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罪犯的帮助和服务,促进罪犯的教育和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要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结合辖区犯罪类型、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等情况制订量刑情节幅度表,细化量刑标准、规范情节适用,统一量刑尺度,确保同案同判。

  第三,要着力破解执行难题,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联动长效机制;要突出执行重点,加大对各类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适用执行强制措施,通过召开执行公开处理兑付大会、开展执行突击行动和“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等方式破解执行难题。还要开展执行救助活动,针对社会特困群体、涉民生案当事人,加大执行救济力度,最大限度缓解执行申请人的生活困难。

  第四,要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升审判质效。要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将立案后案件的排期、送达、保全、开庭、结案、执行、归档等各个环节置于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之下,加强对案件的全程跟踪、催办、督办和警示,确保每一起案件均在审限内结案;探索建立收结案动态平衡、均衡机制,根据阶段性审判任务和人员情况,整合审判力量,力避忙闲不均,促进案件均衡结案。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建立以案件评查为重点的审判质量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案件评查、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选等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同时,加强审判责任追究,对发回重审和出现错案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加强审判绩效管理,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创新法官评价方式,实行审判效率、结案数量、案件质量、调研宣传、信访投诉的多轨制考核和综合评价,坚持多办案与办好案的双项工作要求;建立司法工作者执法档案,将工作绩效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结合起来,形成以工作实绩选人用人的导向;加强审判激励,对工作优秀的司法工作者在学习研修、考察交流、岗位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在立功受奖、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推荐,形成立体化的激励体系,激发法官司法工作者干事创业的热情。

  (二)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群众路线的应有之义。

  第一,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努力构建阳光司法。司法公开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运用法院门户网站、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和查询终端系统、LED电子显示屏等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让司法的每个环节都置于阳光之下。

  第二,深入推进审判“五进”和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建议工作(简称“两项工作”)。开展“两项工作”特别契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要求,对实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价值。[④]在审判“五进”工作中,要建立完善科学的案件选择机制,根据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案件特点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与群众权益保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有教育意义的,因当事人农忙或健康状况等原因不便于到法院诉讼的案件进行巡回审判、现场开庭;在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建议工作中,要选择缠诉缠访、难以化解的申诉信访案件,拟判处缓刑、管制、予以假释或适用禁制令的刑事案件,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等到当地举行听证,征询公民群众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开展“两项工作”,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化解纠纷、开展普法教育和司法宣传,提升司法公信力。[⑤]

  第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整合群众力量参与案件审理。群众中间蕴藏着丰富的司法资源和定纷止争智慧,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执行联络员在参与案件审理执行中的作用,不断拓展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数量,优化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年龄结构,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水平,拓展参与陪审工作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诉调对接的大调解工作效力,主动邀请当地有声望的干部群众、乡里乡亲共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合力化解矛盾纠纷,要加大对社区、村委会调解人员的诉前调解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大量真实生动的案例,以案说法、以事说理,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律方法,提升其诉前调解的针对性、有效性与合法性。

  第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要通过开展公开宣判大会、制作法制宣传展板、印发法律宣传手册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力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切实加强以做群众工作能力为核心的法官队伍建设是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保证。

  一是加强以群众观点为核心的思想政治建设。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前提,要贯彻群众路线,必须树立群众观点,反之,没有明确的群众观点,就不会有真正的群众路线。要认真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围绕“党的群众观点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群众观点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体现是什么;如何立足本职岗位自觉践行群众观点;如何理解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等题目进行深入讨论,引导法官司法工作者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认识到司法权是由人民赋予的,司法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必需坚持群众路线,筑牢法官司法工作者为民司法的思想防线。

  二是加强以“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当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个别司法工作者道德滑坡,在审判和执行中办“人情案”、“金钱案”,司法不公、腐败滋生,纪律作风不过硬,引起群众不满。对此,必须加快推进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司法工作者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维护好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要教育司法工作者忠诚司法事业,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引导司法工作者保证司法公正,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案件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要教育法官司法工作者确保司法廉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个不准”的规定,坚守廉洁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要引导法官司法工作者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法官职业形象。

  三是加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司法作风建设。当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极个别司法工作者宗旨意识、服务意识缺乏,对群众“冷、横、硬、推”,存在特权思想,将自己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割裂开来,工作浮在上面多,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少,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因此,要深入农村、学校、社区、企业、机关和乡镇,访民意、听民声、帮民困、解民忧、促民富,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以真情温暖民心,以诚心赢得群众信赖,密切了法院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四是加强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为核心的司法能力建设。人民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首要职责就是要依法办案、依法审判,努力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和有效实施。要以“创建学习型法院、培养学习型法官”活动为载体,加强法官司法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办案标兵评选、优秀裁判文书选评等创先争优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地提升法官办案水平,提高其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提升审判质量和效果,努力培养法官司法工作者掌握为群众服务的新知识、新技能,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⑥]


  [①] 摘自《山西农民报》, 2011-09-16 ,第三十八期,第八版。

  [②]《空谈误国,实干兴邦》http://baike.baidu.com/view/9553945.htm?fr=aladdin,访于2014年8月10日

  [③] 广西新闻网,法治沙龙,《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④]李君如:《坚定我们的道路自信——学习十八大报告的一点体会》[J].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06)。

  [⑤] 虞浔:《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2013版第七页。

  [⑥]尹忠显著.《司法能力研究》[M].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版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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