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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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0日 | ||
浅议司法公信力 范苇苇 司法公信力,就是民众对司法的内心认同、信服和信任,是司法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司法公信力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司法在人民心理中的地位,包括:1、对司法的需要,是否将争议交由司法机关评判的心理需要;2、对司法的信赖,是否相信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裁判;3、对裁判的服从,是否接受、执行裁判结果,有分歧是否亦依正当程序请求变更。二是司法的效力客观上所体现的力量,及一种法律的强制力在司法中的外化力量的展观。本文共6313字。 一、我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到底我国的民众相不相信司法?民众对于法官司法相关人员,究竟观感如何?始终是一个我们相当关注的课题。官方进行的司法满意度的调查有的高达90%以上,与民间的调查显然有相当大的程度的落差,究其原因,其细部的关键所在,有待分析探讨。根据一些学者的调查,关于司法是否有能力或有权威处理行政诉讼,完全相信的仅占26.08%,比较相信的占26.98%,信心不足的占32.82%,不相信的占14.12%,由此可见,将近一半的人仍不相信司法具有足够的能力和权威处理行政诉讼案件。2002年“两会”期间,一项针对504名网上人士的调查表明,法官是所有4个法律职业中最不受欢迎的。被调查者对4个法律职业及其欣赏率分别为:律师为59.7%,检察官为22.6%,警察为8.9%,法官为8.7%。北京零点调查公司的调查支持了这一结论。两院在人大较低的得票率也真实的反映了这一点。当前运用私力解决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崇尚结果的有效性而忽视手段的合法性,这也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种体现。有关司法公信力不彰的问题,我们还可以从实际案例中,看出一些端倪来。如佘祥林“杀妻” 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案等。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普遍不高,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工作报告显示,2006年当事人自动履行及达成和解协议仅占执行案件数的46.8%,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甚至在审判和执行阶段转移财产,使法院确认的权利难以转化成现实的利益,致使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法律白条”的说法。“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已泛化成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近几年,涉诉信访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案件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由于主、客观的原因,我们不但会理解到司法功能滞后,诉讼的有限性,而且也 会认识到它不一定是社会中排难解纷、冲突解决最好的,甚至是唯一的手段。相反的,在诸多冲突解决的策略当中,由私了到私下的调解,到调解委员会调解,再到仲裁、法院调解,最后到法院审判,往往法院的审判并不是最重要的手段。更何况到法院诉讼既费时又费钱,往往官司终了之时,也是社会关系决裂之日。相形之下,其所付出的社会成本相当昂贵。因此,到底民众愿不愿意到法院来诉讼,解决纠纷,就充满了变量。 以整个社会来说,虽然法院的诉讼量因社会发展而增加,但诉讼率却未见明显的提升,不轻易兴讼的传统法律文化仍然有具体的影响,人们仍然偏好以调解制度(包括乡镇调解与劳资争议调解)来解决争端,而不是到法院去兴讼,换句话说:社会发展并没有增加民众使用法院的频率。 目前在社会上的确弥漫着一种对司法的不信任氛围。司法在民众心理中的神圣光环被磨灭,部分人漠视司法的存在,对司法怀有轻视,甚至是对抗情绪,而无信服、敬畏之心。其突出表现是,“案结事不了”。近一个时期来,针对法官、法院的“暴力抗法”事件在许多地方呈上升势头。与此现象相关,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 “信访不信法”,“缠诉缠访”问题也已到了令不少法院一筹莫展的地步。北京市在一次政法工作会议上透露,最近以来上访人数增加了很多,比上一年同比增长200﹪,其中相当一部分有正当理由。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法院判了,老百姓不服,反到北京上访,这就是因为老百姓对司法不信任。 当司法公信力低落的时候,民众对于国家司法系统无法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系统信任(信任国家司法系统足以排难解纷与维护正义),民众只好转而诉诸中国传统社会的“包青天式的父母官”,期待透过“青天”个人的明察秋毫,能够一举地洗刷冤屈。这种法律意识是传统式的,诉诸“个人信任”与当代的法治社会诉求“系统信任”,两者正好是背道而驰。以致上访事件频频发生,民众不通过司法的渠道去解决问题。 透过研究,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信赖和认同以及服从的程度而言,其结论自然是司法公信力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 二、司法公信的概念及重要意义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这是党中央第一次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司法公信建设问题,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提出了更高层次、更加紧迫的要求。司法公信力建设,再不只是人民法院发展、建设的方向和内容,而是已经“第一次”上升到了“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的治国理政方略,是党、国家、人民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层次、更加紧迫”的要求。 三、司法公信力偏低的负面影响 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普遍不高,甚至出现司法信任危机。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工作报告显示,2006年当事人自动履行及达成和解协议仅占执行案件数的46.8%,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甚至在审判和执行阶段转移财产,使法院确认的权利难以转化成现实的利益,致使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法律白条”的说法。“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已泛化成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近几年,涉诉信访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案件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司法公信不高,司法权威不足;司法失去权威,就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法律敬畏、对法院的信任和对法官的尊重;法律、法院、法官一旦失信于民,不但不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司法最高境界,而且还会动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信心,必然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实现途径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第六项重要任务是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其具体标志之一是: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王胜俊院长曾系统地从理论上阐述了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八个必须”,即“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解决行动的指南;必须确保公正司法,奠定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必须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打牢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的思想根基;必须确保廉洁司法,筑牢法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必须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审判权的监督,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必须依靠司法民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了解、认同和信任;必须依靠优良的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障;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王胜俊院长在新任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开班式上特别强调“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各级人民法院要实实在在、卓有成效地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努力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二要公正司法,以公正立公信,始终坚守司法公正底线。三要切实采取便民利民为民的司法措施,着力筑牢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着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四要廉洁司法,把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五要公开透明司法,切实使社会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彰显。六要大力弘扬司法民主,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七要大兴优良司法作风,以严谨细致的工作和亲和文明的态度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八要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大力加强司法宣传,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切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五、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措施 一是要深化司法便民举措,热切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人民法院是公共服务部门。完善便民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标准,是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继续加强窗口建设,进一步创新立案方式,简化立案手续,不让群众跑冤枉路,不断提高立案效率。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立案审查、材料收转、诉前调解、司法救助、判后答疑以及接访、导诉为一体的“一站式”贴心服务。真正使“立案信访窗口”成为为民之窗、文明之窗、公信之窗。扎实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切实发挥巡回法庭、假日法庭、景区法庭和车载流动法庭的便捷、高效职能,做到让有需要的群众在家门口即享受到优质司法服务。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充分利用车载流动法庭这一载体,继续开展送法“赶大集”活动,以发放诉讼明白卡、现场接受咨询等方式,有效提高偏远地区群众学法、懂法、用法的积极性。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坚持全面出击,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特点优势,利用多种宣传手段,扩大受众层面,做到宣传工作全面开花。 二是要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司法公开是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手段,司法公开是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提高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坚持司法公开,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人民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司法公开的理念,就要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推动人民法院勇于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善察民声、善体民意、善纳民智,让更多的群众因接近司法、参与司法、了解司法,而更加理解和支持司法,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实现司法自身评价与社会认同的有机统一,使人民法院成为最公正、最文明、最讲理的地方。进一步落实好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各业务部门要有效提升文书制作水平,符合公开条件的法律文书一律上网接受监督。认真执行电子卷宗、工作节点录入及纸质卷宗扫描工作,为当事人查询案件提供切实方便;进一步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旁听庭审、监督执行等制度,积极主动地以座谈、短信等形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汇报审判执行工作,真诚接受其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扎实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形式上要有创新,除常规参观活动外,可以邀请参观人员深入到干警具体工作中来,让他们更加直观地接触法院、了解法官。发挥短信平台作用,及时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度,赢得他们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充分利用好院内大屏幕,积极尝试庭审直播这一有效公开手段,进一步展现我们工作不怕公开的底气、勇于接受监督的胆气和阳光透明的大气。 三要做好信访化解工作,积极赢取人民群众的认可。信访问题既是司法难题,也是社会管理难题。要牢固树立信访工作是法院工作第一要务的意识,一如既往地坚持院长接访、当事人约访等立体接访体系。耐心接待每一位来访当事人,虚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详细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劝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诉求。要严肃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引发上访的案件承办人,要全程参与化解工作,同时要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处分。要加强对信访案件的分类处理工作,对于经过排查和剖析,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要及时启动再审;对于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案件,要及时予以救助;对于终结诉讼程序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地方稳控;对于无理访案件,要及时予以确认和移交;对无理缠访和闹访的上访人,要依法予以训诫;对于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时髦的概念。从社会公众认知角度言之,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这种信任和尊重,在横向上表现为从社会公众对抽象的司法权力、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到对具体的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在纵向上表现为从社会公众对具体司法裁判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到对抽象的司法机关的信赖再到宏大的司法权力的赞誉。因此,要准确理解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必须充分注意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从抽象到具体和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 社会认知是一个信息加工的过程,社会认知的准确性既依赖于认知个体的认知能力,也依赖于认知个体的认知经验,还要依赖于认知个体所掌握的信息的准确度。司法活动(诉讼活动)的非常态性、专业性和对决性,决定了司法公信力是十分脆弱的;而司法权力的民族记忆,让现代法治司法的公信力一露头就遭到痛击,被不分青红皂白地贴上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标签。司法公信力的脆弱性和先验性成为当前法治建设的最大拦路虎。 建设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全社会对司法权力及其实施的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除了要充分注意司法机关及其活动建设外,也要充分注意对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的过程或结果的认知关照。当前,全国涉诉信访形势十分严峻,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挑战。司法复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涉诉信访案件的裁判程序和结果是正当的。不少当事人之所以不服裁判,再三上访,问题的根由已经不是司法裁判本身的问题,而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知问题。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正确认知,克服司法公信力的脆弱性和先验性,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乃是今天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当务之急。 作者单位:范苇苇,东港区法院立案一庭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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