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儒家文化背景下中国法院文化的构建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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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31日 | ||
论文摘要: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对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法院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事业发展进步的力量源泉。法院文化无论是精神理念还是行为模式以及制度的借鉴必然有着循序渐进的文化承接性。在法院特色文化建设中,儒家文化强大的生命延续力和日益凸显的社会价值,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本文旨在儒家文化背景下,探寻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法院文化,并提出构建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儒家文化 背景 法院文化 构建路径 正文: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对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法院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事业发展进步的力量源泉。法院文化作为文化的子系统,其除了自身特有属性外,也具备文化的基本属性。优秀传统文化既是先进法院文化的重要思想源泉,也是法官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思想来源。法院文化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甚至决定着法官的价值观,进而培育法官“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实质上是关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课题。而对法官价值取向起主要作用的内因,则来源于文化的影响。传统儒家文化是我们中华文明的文化基石,其中的优秀部分仍然值得我们发扬光大,因此,建设现代先进法院文化离不开利用浩瀚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离不开中国的传统儒家文化。 一、当前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困难 从中国历史发展来看,中国缺失现代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积淀,而一味照搬西方又会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因此,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的法院文化还面临着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历史困难。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封建文明的国家,创造了丰富的中华文明和华夏文化,与此同时,由于长期受封建统治的影响,中国也缺失现代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积淀,到清王朝覆灭时,我国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更不可能有法院文化,因此我们没有法院文化的历史传统。建国后尤其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方略的提出,以西方为蓝本的现代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为法院文化建设铺设了快车道,但是也出现了西法移植的水土不服而给中国法制进程所造成的窘境。法律制度强调严格的法定程序,“司法解决的常态更多的是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辩论和质证,是一种对峙博弈而非交涉合作的方式。比较来看,中国人对法律观和正义观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以伦理为本位的法律观、正义观。我们更习惯于用自己朴素的感觉和直观的感受来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人们更愿意从伦理道德、实质理性及自身利益角度来看问题,而很少从合法性与公共利益的合理性角度来评价纠纷和司法,法律的评价标准与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常会发生错位的现象,当发现法院的判决与他们的感觉相违背时,他们就会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不公正的,法律的社会效果是很差的。”[1]这就是为什么有时看似合法的判决却得不得民众的认同的深层次原因。任何社会、任何民族在特定的历史阶段都有占主导地位的文化价值体系,它是一个社会正常秩序得以维续,整个社会系统和谐运行的基本精神依托,既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又有该民族和社会深厚的文化根基。 (二)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现实困难。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现实困难主要来自法院内部。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法院和法官是法院文化的重要载体。而对法官价值取向起主要作用的内因,则来源于文化的影响。因此,法院文化的构建绕不开特定的文化背景。近代以来,受到西方法文化的冲击,儒家伦理道德治国理想的破灭,人们寄托于法治来解决中国的出路,然而,法治进程中依然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忽略了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官和民众的影响,因为不管你是否认识到、或者是否愿意承认,传统儒家文化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甚至决定着法官的价值观。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专制的工具,因此民众不会有法律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想法。在中国普通百姓的心中,并没有把遵守法律看成是一件很光荣的事情。在这种文化熏陶下,法律要从制度落实到民众的自觉行动,从外在的强制转化为民众的内心认同尚需时日。“文化决定着法治,是法治之源,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法治。”[2]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提高,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的愿望日趋迫切,越来越多的问题都期待通过司法渠道解决。而法官作为一个特殊职业群体,其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其精神理念有时也会对个案审判起着决定性作用,其价值取向有时会决定个案的公平,而个案的公平则最终决定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因此,应当如何构建、构建何种法院文化是我们面临的困难。 二、传统儒家文化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影响 所谓传统文化,是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保留在每个民族中具有稳定形态的文化。它负载着一个民族的价值取向,影响着一个民族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聚拢着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我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从历史渊源上看是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核心并不断发展变化所形成的社会文化体系。由于文化的发展的历史传承性,儒学文化价值观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影响。法院文化作为一种特定的群体文化,是指法院这个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法院文化与当代中国文化系统中的政治文化、经济文化、廉政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等,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系。 文化承接性使法院文化离不开其特有传统文化的滋润和影响,作为对中国影响最大的传统儒家文化对法院文化的影响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儒家文化中的“和”文化思想对法院文化的影响。中国儒家文化是“和”文化,意思是重和谐、协调,不走极端。所谓“礼之用,和为贵”[3]、“中庸之道,不偏不倚” [4]。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强调“以和为贵”。《中庸》中就强调:“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儒家“和”文化正是人民法院践行和谐司法理念的基础和渊源。 (二)传统儒家文化中的“德”文化思想对法院文化的影响。孔子高度重视道德价值,特别强调人格修养,重视情操,强调道德规范。认为人不是生来就具有高贵的品格,道德的升华和人格的完善必须通过“正心”和“修身”的途径来实现。所谓修身就是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所谓正心就是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使之逐渐接近社会要求的道德要求。曾子的“吾日三省吾身”就是儒家内省、内化的代表。儒家“德”文化思想对法院文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倡导加强法官自身修养上。人民群众在感受法院文化时首先接触到的就是法官,法官职业品格的提升直接决定着法院文化建设的成败。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法官以“司法为民”为职业准则,要求以当事人为本,爱民、亲民、为民、护民。同时还要培育法官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作到慎独、慎微、慎权,自律、自省、自励。 (三)传统儒家文化的“仁”文化思想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离不开吸收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儒家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是“仁”,也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儒家不仅主张实行“仁政”,也强调执法要“仁恕”,要审慎,要“恤刑”。仁爱不仅仅是一种情怀,更是人格道德的一种终极追求。在法院文化之中,“仁爱”之道就应当是法院文化中的司法为民和司法的人性化。最新的刑诉法修改不但体现了人权保护的普世价值,更体现了我国儒家文化传统和人性化理念。规定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体现司法人性化,不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作证符合我国儒家‘亲亲相隐’的文化传统。”对符合逮捕条件、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等规定,也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取向。 (四)传统儒家文化中的“平天下”思想对法院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感,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平天下”思想倡导的是社责任感,在法院管理中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安世济民的社会责任感,能够有效激发起法官的“精神生产力”,使法官对自身所担负的职责和使命形成共同的理念,产生强烈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责任感,从而自觉地把自己的理想追求、自身的利益与法院的发展目标联结在一起,与中国的法治建设联结在一起。 三、传统儒家文化传承中法院文化建设的定位和构建路径 法院文化的建设离不开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淀,必须根植于中国的传统儒家文化。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形态,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定位问题。定位不准,就会偏离正确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指出:“法院文化应当兼收并蓄,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服务于司法权威建设、服务于法官队伍建设”。因此,法院文化应当立于本土文化资源,在传承传统儒家文化中构建中国特色的法院文化。 (一)传统儒家文化传承中法院文化的定位 当前,全国法院都在积极开展法院文化建设,许多法院已经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然而,有一些法院对法院文化的功能及特色缺乏基本的定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效果。因此,法院文化应当立于本土文化资源,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找准定位,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 一是定位于内化引导功能。法院文化是体现法院精神风貌,展现法院良好形象,增强法院向心力和凝聚力,倡导法官形象公正、行为公正、理念正义的重要载体。同时,法院文化对法官的司法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院文化的感染力和能动性能陶冶干警情操,改善干警的精神面貌,增进道德、人品、素质内涵,使“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为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支撑; 二是定位于外张亲和功能。法院文化外在表现于法官具有高尚的精神境界与良好的精神状态,对党的事业和法律无限忠诚,始终捍卫社会正义与公平。在法院文化孕育下的司法服务也必将增添与社会和人民的亲和力。通过对外宣传和传播法院文化,可以进一步增强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对法院文化的认知度和认同感,扩大法院文化的影响面和整体效果,从而树立法院和法官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 三是定位于凝聚激励功能。将法院个体凝聚起来的力量主要是一种精神的力量,法院文化就象一双无形的手,将大家聚拢在一起,形成一个有凝聚力的团体。同时,法院文化建设能使法官深知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和意义,产生职业的尊荣感和崇高的使命感,激励法官找到自己的差距和发展的潜力,从而奋发向上,勤奋工作; 四是定位于积淀辐射功能。法院文化法院文化的建设离不开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淀,在传承中国法律文化的精髓与和吸纳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精髓的同时,可以不断扩张法院文化的厚度、深度和广度,不断深化法院文化的内涵和底蕴。法院文化形成于法院之内,但它又通过审判活动,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讲求诚信、息诉服判。同时,它还能向社会渗透、辐射法官整体的价值追求、思想观念,通过公正的审判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养成遵法守法的风俗习惯,从而有利于法治的实现。 (二)传统儒家文化背景下中国法院文化的构建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指出:要紧紧围绕司法核心价值观,结合本院优良传统、当地文化特色、法院工作和队伍实际,总结、提炼法院精神。因此,必须认识到传统儒家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积极意义,在此背景下探寻中国特色的法院文化的构建路径。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这种过程不是简单的扬弃与引进,而是一次根本的文化创新,其实质是一个不断强化文化主导性特征,逐步形成统一的文化模式的过程。这个过程离不开对传统儒家文化的继承与改造,其发展必将在中华文化的框架之下对传统文化进行再认识、再抉择。 1.传统儒家文化融入法院调解文化的实现路径 儒家文化一直深刻影响并左右着国民的价值取向并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灵魂与精髓。儒家思想提及的仁”、“和”、“无讼”等思想也与当代法院纠纷终结的和谐理念相统一。“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对传统社会司法诉讼、解决纷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法院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调解文化,要在理念上树立调解优先的国情、民情意识,从大文化背景中感悟调解制度的优越性,摒弃调解是“和稀泥”的偏见,深刻认识调解工作在司法实践和服务人民的深层次意义。在调解工作中深入透析案件实质,深刻把握法律精髓,融合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融法理、情理、事理、文理、心理多方面为一体进行调解,强调息讼、止纷争。正确地理解民意,尊重民声,服务民生,发挥法院调解文化的辐射作用,参与社会行为规范的创造性重塑,助推和谐社会建设。 2、传统儒家文化融入法院司法品格建设的实现路径 儒家强调的“忠恕”之道对法官树立司法良知尤其具有借鉴意义。“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5]宋代朱熹对“忠恕”解释为“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6]也就是说尽自己的心为忠,用自己的心推己他人就是恕。法官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就是具有司法良知。儒家文化融入法院司法品格建设的现实路径,就是要不断培育法官“儒家人格”,使法官深刻了解认同儒家文化,并将法律与儒家文化融为一体,创造性地化解纠纷。一要注重自身修养,不断提升法官人格魅力;二要有感召力,能给人以心灵震撼和道德感化;三要有公信力,讲诚信;四要有亲和力,对强弱、贫富、贵贱当事人一视同仁;五要有文化力,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深厚的文化底蕴,以及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六有自制力,禁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 3.传统儒家文化的优秀内容纳入法官培训体系的实现路径 培育法官的文化意识是法院特色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提升法官文化意识,是加强法院特色文化建设的关键。要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抓好法官社会责任感和文化自觉意识的教育;要培育法官的开放意识、创新精神;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及公正廉洁的为民意识教育。在干警个人成长和团体铸造方面注重历史文化在法院精神领域的熏染和浸润,把法院的文化积淀和优良传统浸入每个人的灵魂,成为法院文化建设发展的不懈追求和价值取向,使法院文化建设更具特色性、开放性和兼容性。注重挖掘和充实现有培训资源,把传统文化的精髓如经典著作等融入培训内容,引导干警在诵读经典中弘扬传统文化。同时创新传承形式,把适合法院身心健康和发展需求的活动作为传承传统文化的有效载体,通过活动来彰显和弘扬传统文化,增强传统文化精神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4.凝练汲取传统文化的精华引导公序良俗的实现路径 梁漱溟先生说中国文化的最大特征是“人与人相与之情厚”,就是说人和人在一起感情非常深厚,人与人都是在深厚的感情世界中交往与生活。这是中国“礼乐文化”与西方“法治文化”的最大区别。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如果我们要建立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民法制度的话,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民法制度的基础就是中国文化中所体现出来的传统道德。我们古代的“礼”就是民间自发形成的善良风俗。按梁漱溟先生所说,中国文化是“礼乐的文化”,整个中国文化都是按照礼乐的原则运作的,礼乐就是民间的善良风俗。法院文化建设中应注重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教化作用,使公序良俗的伦理纲常内化为人们为人处世的内心信念。如可以在邻里纠纷、赡养案件中,探索在判决书、调解书中对传统儒家文化中的积极部分予以引用,形成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判决书、调解书,以民众普遍认同的理念去释法析理,其实也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5.传统儒家文化中的“敬畏”思想引入法院廉政教育的实现路径 儒家有“畏天命”、“畏圣人”、“敬其在己者”等敬天爱人的观念,道家有“道法自然”来强调自然规律及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敬畏。也就是说人还是要有所敬畏,得尊重并害怕点什么才好。天不怕,地不怕,什么都不怕最可怕。对于法官来说对于人民赋予的司法权也要心怀敬畏。对从政为官者而言,丧失敬畏感,为害尤烈,因为权力容易摧毁敬畏感、催生主宰感。宋朝开封府包拯,他在为官之时一怕有负皇恩,二怕对不住黎民百姓。正因为有这“两怕”,他才能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反之,丧失敬畏感,就会胆大包天,廉耻就会消失,结局自然就会是走入犯罪的深渊。众多腐败官员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心中的对权力的畏惧感荡然无存,以权谋私时无所畏惧,最终触犯党纪国法。古人云:不自重者致辱,不自畏者招祸。不懂敬畏的人是可怕、可悲的。作为法院文化中的廉洁文化,必须引导法官懂得敬畏,方时刻不忘秉公执法、廉洁司法。 “法治的基础和土壤必须建立在本国的国情和实际上,缺乏道德共识、价值准则的社会难以支撑起司法的圣殿。”[7]我们确信对中华文化影响至深的儒家思想中存在着不朽的民族精神和文化价值观,我们的法院文化离不开这块肥沃的土壤。
(本文在2012年日照市法院文化建设评选活动中获优秀奖)
[1] 田成友著《法官的修炼》第14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 [2]田成友著《法官的修炼》第202页,中国法制出版社。 [3]引自《 论语·学而》。 [4]引自《 中庸》。 [5]引自《 论语·里仁》。 [6] 引自朱熹《论语集注》。 [7]田成友著《法官的修炼》第14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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