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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中法官的个人自律问题初探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8日

  司法改革中法官的个人自律问题初探

 区法院后村法庭 陈龙

  【摘要】:

  现代司法理念的公正、独立、中立、效率内涵已逐渐被社会各界所确认,成为指导现代法治国家的“航标”。法官是依法治国的主要载体,见证着国家法律的发展轨迹,是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主要承担者。在日趋追求“公正与效率”目标的现代社会中,用现代司法理念来催动和促进法官的独立制度,确保法官在案件裁判中处于中立地位,已成为司法理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领域。本文从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独立制度的关联出发,分析了我国法官独立制度所面临的现状,并就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官独立制度提出了应加强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法官素质 司法改革 提高途径

  【正文】:

  公正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运行中的“润滑剂”和“添缝剂”,能够指引法官在制度框架内自由裁量,而又不失其公正性,尤其是在制度规章缺失的情况下。法官作为以国家名义行使审判权的居中裁判者,在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说法院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司法体制改革的道路艰难而漫长,需要法律人付出艰辛的劳动。而就目前而言,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所以法官的素质尤为重要。近年来,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下,法官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但是,毋庸讳言,法官队伍的现状还不够理想,与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与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裁判不公、纪律作风和队伍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大阻碍。因此,提高法官素质是我国现阶段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内容,是司法改革的基石。

  一、法官素质对于司法及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法官是正义的象征,是法律的化身,是公平的使者,公平、正义是法官职业规范中永恒的准则,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要求,法官维护公平与正义必须具有崇高的法律信念、精湛的法律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崇高的职业道德,这些都是法官素质的要求,所以法官素质对于司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样,法官素质对于司法改革也非常重要,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是“公正与效率”,司法改革的方向也是一样,也就是要求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极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要完成法律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

  二、目前我国法官队伍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素质偏低

  法官具有较高的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是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条件,然而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各地区、各法院发展不平衡,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高级法院的法官素质较高,但越往基层,法官的素质就越低,总体来说,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甚理想。由于旧体制的原因,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法官的任职设置准入标准较低,往往是通过法院内部的一个简单的资格考试就可以成为法官。

  (二)队伍管理不够完善

  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关键,队伍管理靠的也是制度。任何一支队伍仅仅靠自律和自觉是不够的,必须坚持制度管人和制度约束人。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管理不完善,造成职业培训、绩效考核、选拔任命等制度不相适应,法官队伍得不到良性的发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管理制度,是全国各级法院、各级审判领域的共同任务和历史责任,也是今后工作的着力点和努力方向。

  (三)法官职业保障不到位

  法官的待遇相对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较低,缺乏与其职业地位和现代司法形态相符的物质基础,造成优秀人才流失或吸引不到优秀的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已是不争的事实。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提高了任命法官的门槛后,更是造成法官队伍的断层现象严重。相对于法官来说,律师工作自由,收入高,风险低,而法官是一个需要耗费大量脑力劳动并具有一定风险的职业,不仅待遇低,还要受到机关单位的条条框框的限制,而且还要抵抗原告、被告、亲戚朋友及各方面的压力。所以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首选的是律师这个职业。法官职业保障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和职业安全保障等方面,而职业收入保障是居于首要地位的。尽管《法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规定”,但目前法官的工资标准仍一直是按照公务员体系执行,造成门槛高,收入低的状况。法官职业化必须提高法官的待遇,但目前我国的状况显示不出法官的职业特点。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

  (一)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前提。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的永恒主题,必须提高法官的法律水平,并使法官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树立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同时,要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一方面,经常性地进行政治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并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具有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另一方面,不断增强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只有具有了娴熟的法律业务知识,才有能力为国司法、为民解纷。各级法院应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建立科学、完整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为法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培训,不断增强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提高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敏锐性,更新法官已有的知识结构,开拓法官思想境界,可邀请资深法官、优秀律师、法学教授为主讲,采用将法官置于教学的中心或 “案例教学法”的方式来完成,用不断提问的方式启发法官的思路,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散发性思维,使法官不断向着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前进。

  (二)加强司法技能培训

  法官的司法技能是指法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既定规范、操作规程审理案件的能力,它包括静态法律定位技能、案件审理技能、庭审驾奴技能、裁判文书制作技能、审判管理技能、社会沟通技能和提高效率技能等等,提高法官的司法技能有助于法官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而在这些司法技能中最急需提高的就是庭审驾奴和裁判文书制作的能力。

  通过岗位技能训练及竞赛提高法官的庭审驾奴能力、裁判文书制作及办案质量等技能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及司法水平,促使法官自我加压,并树立典型以推动法官的积极向上的激励精神,是确保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三)提高法官职业修养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作为是非曲直的最终评判者,应当不偏不倚,清正廉洁,厚德载法,具备健全的道德品格修养,作为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法官还应当明确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以推进法治进程,建立正义的社会秩序为己任,惟法是尊,具备崇高的理想和高尚的精神修养,法官在群众眼里就应当是刚正不阿、惩恶扬善、清正廉洁、克已奉公的良好形象,只有这样的人才有资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然而对于我国的法官来说,常见报端报导法官违法乱纪的行为却屡见不鲜。所以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官状况,必须提高法官的职业修养。

  同时对现有法官进行培训,经常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法官的崇高使命,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为做好法院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尽职尽责地工作,促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全面发展,以保障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

  (四)完善考核机制

  法官考核机制是检验法官是否胜任法官职务及其工作业绩的考察评价规范。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准确评价、区别管理、制约激励和保障公正。而目前我国对法官的考核形式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考核,这种考核只是一般的定性化的评价,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反映不出法官的职业特点。一些法院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对法官的考核则是通过指标下任务的方式进行,偏重数量而不注重质量,同样无法正确评价法官的审判质量。

  (五)竞争选拔优秀人才

  对于法院领导和庭领导的选任,必须进一步扩大选拔任用中的民主,要落实好群众或当事人对候选人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群众的参与和监督贯穿于选拔任用的过程。同时在领导上任后,建立领导目标责任制,签订任期工作目标责任状,跟踪进行阶段目标考核,对完成目标,成绩突出的,考虑继续任用或提拔重用;对不思进取或完不成目标的,非但不能任用,还要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这种做法不仅可做到纠正用人的失误,对那些无为只想有位的干部也形成压力,促其改进。

  (六)推行法官助理制度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还有很多具体的措施,还需要不断地探索,不断地完善,这里不再细述。总之,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对于解决效率问题、精简法官队伍、构建现代化的诉讼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

  (七)提高法官待遇

  现代国家中法官的地位和待遇都是很高的,一是由于法官是经过严格的选任,拥有很高的素质和声誉,能够进入法官队伍的人都是精英;二是国家为了保证法官不受金钱和物质的诱惑,给予了较高的待遇。有这样一组数据,在美国对法官违法犯罪进行追究实行弹劾制度以来,截至1999年,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只有13名法官被弹劾,并且其中只有7名被定罪。而我国法官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很大一部分都是为了金钱铤而走险。所以,对法官实行高薪待遇,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法官公正地审判,也是建立“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八)加强法官队伍的监督

  法官行使审判权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机构,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力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因素。杜绝法官腐败的现象,必须建立健全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法官队伍的监督。

  要有效对法官队伍进行监督,单靠一方面是不够的,一定要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

  (九)确保实现司法独立

  法院体制不改,司法公正终难实现,要确保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一是全国法院统一管理,实行垂直领导,以最高法院统一管理为主,地方各级管理为辅,把管案与管人,管事统一起来;二是改变政府把持法院财政的现象,可以实行法院经费由国家的财政预算中统一的划拨,发给法院作为专款专用;三是在法官的任免制度上,提高任命机关的级别,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避免地方干预。

  只有进行上述的改革,才能使法官能够更加致力于审判工作,确保行政与司法各司其职,防范行政权对于司法权的干扰,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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