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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责与自我定位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05日

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责与自我定位

   365娱乐游戏石臼法庭  王志伟

[摘要]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由点及面,逐步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符合法院人员管理的现代潮流,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是法院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的定位是为法院负责,服务审判大局,辅助法官的审判工作。只有认清本职,做出正确的定位,才能实现司法高效,以此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关键词:分类管理  司法辅助人员  司法行政人员

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所谓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是指在司法工作中对从事审判事务、审判辅助事务及司法行政事务的人员,分别实行不同序列的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人员的合理配置,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司法人员管理的现代化。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符合司法事务的发展规律。一般而言,我国法院权力结构呈现二元性,即审判权与行政权并行。就两种权力的功能和区别而言,审判权是审判组织拥有的对纠纷作出权威判断的一种权力,其处理法律事务,维护社会秩序,是法院工作本质的反映。[1]审判权属于专业权力,权力的来源是专业法律知识,权力主体主要是从事司法决策的审判组织(独任制或合议庭),其角色特征具有独立性,每个法官在审判事务上应是独立的决策者,即使与案件审理相关联的行政事务的决策,法官也只是极其一般的受到院长的控制和指导。审判权的权威根源于公认的技术能力。而行政管理权是法院行政系统拥有获取和配置审判活动所需资源的一种权力,其处理法院行政事务,维系法院组织本身,是法院管理的必然要求。

    由于现实的法院总是要履行与审判相关的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就有可能与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所交叉、混合,甚至与司法权行使发生某种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权的行使。对司法的管理,归根结底就是对人及人的行为的管理。因此,法院管理及其改革,应本着让司法回归本质,让审判更加符合自身规律。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分类管理是组织管理的基础,通过明确各职位的职责,建立完善的考评奖惩制度,使其成员的行为围绕职责而展开,实现组织的管理目标,也就是要对组织成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组织管理的基石。第二,分类管理符合法院人员管理的现代潮流。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人员除了法官以及与法官审判案件联系最为紧密,直接协助法官做好审判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还有一批从事纯粹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另外,在一些国家还设有一些行使审判权及与审判权相关的一些权利的官员。他们所从事的事务并不直接涉及对案件的审判,但与当事人的权利及开庭审理有较大的关系,是审判权的延审。如对被告的庭前审查、保释调查和假释调查等。为确保门类如此繁多的法院人员有序地履行其职责,各国法院均对其进行了分类管理,明确了各类人员的职责,并建立了一系列的指标对其进行考核。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一种协作式的管理模式,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并不是那么彻底。严格说来,对于法官以及法官助理基本未实行分类管理。第三,分类管理是我国法院人员管理科学化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中心任务就是审判工作。法院管理工作即是围绕这个中心,组织、协调各种综合性的辅助工作,提供和创造各种有利条件,用以支持审判工作,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干部队伍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政工行政后勤人员等组成。其中,法官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其他人员都是为法官的工作服务的。为了适应建立一只职业化法官队伍的要求,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应对人民法院不同岗位的人员实行单独序列分类管理。

    从整体上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司法人员分为司法事务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包括政务、人事、财务、装备、技术等人员。司法事务人员可以分为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各类人员按照独自的序列垂直发展,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的分类管理体系和模式。

二、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

    按照各国司法管理的经验及司法活动的规律,司法事务一般可以有效地区分为三个层次:

事务类型

复杂程度

重复程度

裁量权要求

第一层次

核心司法事务

高度疑难度

低度重复

高度自由裁量

第二层次

辅助司法事务

中、低度疑难度

中、高度重复

中度、无自由裁量

    一般将上述列表所列第一层次的司法事务交由法官承担,主要是重要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而上表所列第二层次的司法辅助性事务一般由司法辅助人员完成。司法辅助人员主要承担的是一部分次要或简单案件,如轻微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民事案件等;承担案件在庭审前的主要准备工作,包括主持庭前会议,证据交换、主持调解、主持进行动议审查或听证等不涉及核心法官所享有的核心审判权的司法事务;核心法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司法事务,如判决在对外发出前的统一性审核工作等;不需要行使权的行政性或法律性辅助事务,包括帮助法官研究法律问题;帮助法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出席由法官召集的各方代理律师会议;起草裁定和判决理由以及校核判决书引用的案例及有关引文;收集整理图书资料;协助完成法庭上的辅助事务等等[2]

三、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责

    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会议组织、新闻宣传、综合信息、司法统计、调查研究;负责院机关固定资产、行政事务、财务、基建、环境秩序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院警械、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管理及分配等工作。简言之,司法行政工作主要是以事务服务为主,以政务管理为辅。法院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为第一中心,司法行政工作围绕审判一线运转,是辅助岗位,这是司法行政工作在司法改革中的最大现状和未来定位。

四、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自我定位

(一)司法辅助人员的自我定位

    我国司法辅助人员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应该达到的目标是:其一,要使法官从繁琐的司法事务性工作脱离出来,专心从事“审”与“判”,认真研究案情和法律的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其二,各类司法辅助人员的配备要层次清晰,职责明确,分工精细,确保审判流程高效运作。作为司法辅助人员,却要完成立案、主持庭前会议,证据交换、主持调解、主持进行动议审查或听证等不涉及核心法官所享有的核心审判权的司法事务等带有一定决定权,且操作性、实务性很强的工作,还要承担法官身边的从属工作和其它事务,不能不说是要求过高。因此,司法辅助人员除应精通法律知识外,还应具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以能充分的辅助法官完成大量的审理工作的任务,并为以后被任命为法官做好准备。

    对司法辅助人员来说,明确的职责范围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限处理专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一方面他们可以在自己的分工领域内娴熟地处理司法事务,协助法官尽可能快速地将各项工作整理得有条有理,便于法官随时查问和做出决定,从而可以高效地协助法官;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无权决定审判实体性内容,他们不能对审判结果起到不当影响,可以有效地保障法官裁决的公正性。司法辅助人员要将自己定位于服务法官的审判工作,让法官从文秘等事务性工作中脱身,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审理中,这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办案质量。

(二)司法行政人员的自我定位

    司法行政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后勤保障,是不可或缺的。司法行政人员在法院中属于比较特殊的群体,一般都是复合型人才,具有知识结构全面,综合能力突出的特点,但就职业理想、个人发展和个人前途而言,他们认为其个人价值应体现在审判一线上,在法院工作如果不能审判案件,就是个局外人,被边缘化,只有坐在审判台上才是名副其实的法官,故此都想到审判岗位上去。随着司法改革方向和路径的进一步明晰,审判业务岗位在政治待遇、薪酬待遇各方面势必会更进一步加强,而法院行政人员今后将完全按一般公务员对待,这对具有审判资格的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特别是年轻人心理上是一个极大的冲击。

法院司法行政人员要保持四种心态,认清自己的定位,才能把工作做好:第一,要始终保持一种清静平和的心态。要做到心静、心宽、心顺。第二,要始终保持一种积极的心态。事物永远是阴阳同存,积极的心态看到的永远是事物好的一面。只有保持积极的工作心态,才能对你的工作充满热情,才能有创造性地完成你的工作任务。第三,要始终保持一种付出的心态。有付出才有回报,既然坐在这个位置上,就要认真地工作,“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第四、要始终保持一种感恩的心态。用感恩的心对待工作,对事业忠心耿耿。不管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如何,都应该恪守职责,将自己的全部精力放在如何能尽善尽美的干好自身工作,并从中获得经验和乐趣。

五、小结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一步,通过分类管理,必将使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化、合理化,从而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司法服务能力。作为法院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辅助人员应在工作上要接受法官的指导,配合法官办案;又要具有相对独立性,与法官之间互相配合和监督。司法行政人员应做好法院的后勤保障工作,服务大局。总之,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认清本职,应对法院负责,为审判工作服务,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贡献自己的力量。



[1] 陈陟云著:《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及权运行改革的实践向度》,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2] 陈新华著:《对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思考》,载《今日南国》2008年12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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